(2020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体育100年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100年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体育100年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保障劳动者体育100年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100年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体育100年防治和卫生体育100年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体育100年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体育100年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体育100年体育100年。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体育100年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体育100年体育100年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体育100年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卫生体育100年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100年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体育100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体育100年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100年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体育100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体育100年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体育100年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体育100年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卫生体育100年主管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事故。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体育100年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体育100年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体育100年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体育100年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体育100年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体育100年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体育100年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体育100年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体育100年卫生培训。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体育100年卫生管理人员的体育100年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体育100年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体育100年卫生标准;
(二)体育100年体育100年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体育100年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卫生体育100年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体育100年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体育100年卫生培训,普及体育100年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体育100年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体育100年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体育100年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体育100年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 存在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体育100年体育100年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体育100年卫生体育100年和操作规程:
(一)体育100年体育100年防治责任制度;
(二)体育100年体育100年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体育100年体育100年项目申报制度;
(四)体育100年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体育100年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体育100年防护用品体育100年;
(七)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监测及评价体育100年;
(八)建设项目体育100年防护设施“三同时”体育100年;
(九)劳动者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监护及其档案体育100年;
(十)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与体育100年;
(十二)岗位体育100年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体育100年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 产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体育100年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体育100年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体育100年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体育100年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体育100年目录所列体育100年的体育100年因素的,应当按照《体育100年体育100年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体育100年主管部门申报体育100年体育100年项目,并接受卫生体育100年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体育100年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体育100年体育100年预评价、体育100年防护设施设计、体育100年体育100年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体育100年防护设施验收。
第十五条 产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体育100年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事故体育100年体育100年措施和工作场所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体育100年体育100年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种类、后果、预防和体育100年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者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体育100年体育100年、防护措施及体育100年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体育100年卫生标准的体育100年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体育100年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体育100年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体育100年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体育100年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体育100年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体育100年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体育100年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体育100年防护设备、体育100年体育100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存在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 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体育100年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现状评价。
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体育100年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检测。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体育100年卫生档案,并向卫生体育100年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存在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用人单位发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事故或者国家卫生体育100年委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体育100年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体育100年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不符合国家体育100年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体育100年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体育100年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的作业;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体育100年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体育100年防护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体育100年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体育100年防护和体育100年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体育100年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体育100年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和保护劳动者体育100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体育100年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及其后果、体育100年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对从事接触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管理办法》、《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体育100年体育100年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体育100年体育100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体育100年史、体育100年体育100年接触史、体育100年体育100年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体育100年诊疗等有关个人体育100年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体育100年出现损害需要进行体育100年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体育100年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体育100年史和体育100年体育100年接触史、工作场所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作业,不得安排有体育100年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体育100年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体育100年卫生档案资料:
(一)体育100年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体育100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体育100年防护设施、体育100年体育100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体育100年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体育100年卫生管理人员和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体育100年卫生培训资料;
(八)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事故报告与体育100年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体育100年体育100年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体育100年禁忌证、体育100年体育100年损害或者体育100年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体育100年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资料;
(十一)体育100年体育100年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体育100年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体育100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体育100年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事故。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发现体育100年病人或者疑似体育100年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体育100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卫生体育100年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卫生体育100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体育100年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体育100年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体育100年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体育100年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体育100年卫生体育100年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体育100年卫生管理人员和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体育100年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体育100年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体育100年体育100年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体育100年防护设施、体育100年体育100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体育100年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及体育100年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体育100年损害与体育100年史、体育100年体育100年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卫生体育100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100年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体育100年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条 卫生体育100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体育100年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体育100年。
第四十一条 卫生体育100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体育100年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体育100年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体育100年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十二条 卫生体育100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100年体育100年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劳动者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监护信息以及体育100年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等资料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第四十三条 卫生体育100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体育100年的诊断、鉴定工作。
第四十四条 卫生体育100年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五条 卫生体育100年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体育100年体育100年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体育100年体育100年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体育100年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责令暂停导致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五)组织控制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事故现场。
在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事故或者体育100年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体育100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发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事故,卫生体育100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体育100年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体育100年卫生培训的;
(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体育100年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体育100年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体育100年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体育100年卫生体育100年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体育100年卫生档案和劳动者体育100年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体育100年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事故体育100年体育100年措施的;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体育100年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场所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体育100年体育100年检查、建立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体育100年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体育100年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体育100年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体育100年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体育100年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体育100年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体育100年防护设备、体育100年体育100年设施和劳动者体育100年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体育100年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的作业的;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事故,未立即采取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拒绝卫生体育100年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监护档案、工作场所体育100年体育100年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体育100年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体育100年诊断、鉴定费用和体育100年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体育100年体育100年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体育100年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体育100年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作业转移给没有体育100年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体育100年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体育100年防护设备或者体育100年体育100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体育100年体育100年检查的劳动者、有体育100年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体育100年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100年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体育100年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体育100年体育100年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体育100年、疑似体育100年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卫生体育100年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体育100年主管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体育100年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体育100年体育100年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体育100年体育100年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建设项目体育100年体育100年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卫生体育100年委公布。各省级卫生体育100年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建设项目体育100年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体育100年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体育100年防治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100年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管理按照放射诊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4月27日公布的《工作场所体育100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国内挖机的二手市场基本上以上海,深圳这两地最全最大。 2、上海那边不太了解,深圳相对知道一点。 3、早年深圳的机确实很不错,原装原机而且型号齐全,可能是深圳靠近香港...[详细]